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馆藏文物建账建档工作探析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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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2 馆藏文物建账、建档工作的现状及要求 2.1 建立健全馆藏文物建账、建档管理制度 依据《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和《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》等
2 馆藏文物建账、建档工作的现状及要求
2.1 建立健全馆藏文物建账、建档管理制度
依据《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和《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完善馆藏文物建账、建档工作中接收、鉴选、登记、编目、统计、注销等工作的规章制度,切实做到账目详实确切、字迹清楚、统计准确。
2.2 认真做好馆藏文物建账、建档基础工作
文物账管员全面负责本单位文物账目管理工作,做到账物分开,账管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。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条款规定,相应地建立各类账册,如《文物、标本流水账》,逐步完善《文物藏品总登记账》《文物藏品分类账》《文物藏品编目卡》及《藏品档案》等,使整个藏品登记工作形成一个以《藏品总登记账》为核心的完整系统。《藏品总登记账》由专人负责登记,登记完一本后由登记人、保管部门主管人、馆长签字盖章,随即入档保存。藏品一经登账,需保证账与物相符。登账前做到核对账和实物无误后,才登入《藏品总登记账》。登记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格式,逐件、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,字迹力求工整清晰。如有订正,用红墨水划双线,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,未登入藏品总登记账的资料和复制品等,另行建账。
文物账目采用纸质文本,同时备份电子文本,永久保存。现行电子账目为手书藏品登记账的辅助账,由专人管理。对于文物数据库的信息管理也建立了规章制度,对于平时账目的查询、复制或打印都严格依规办事,注意到细枝末节。
为了妥善保管藏品总分类账和满足藏品分类分库管理的需要,按照藏品的不同类别,另立一个分类账册。分类账由藏品库房保管员登记和保管,藏品分类有变化时,各库之间保管员在各自管理的分类账上及时注销或增添。逐步完善藏品编目卡片,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础资料,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。编目卡片除填写总登记账的项目外,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、铭记、题跋、流传经历等。文字必须准确、简明,并附照片、拓片或绘图。文物档案一件(套)一档,分类保管。文物档案的相关凭证、单据、提取记录、研究资料复印件、鉴定记录、化验单等与文物有关的各种材料,及时整理归档。文物档案只供在收藏单位内查阅,不得外借。
严格规范文物调拨、交换和借用工作,各单位之间调拨、交换文物,将文物档案加以备份,原单位保留备份档案,原件与文物同时移交。经批准退出馆藏的文物,档案不得销毁,须永久保存。相关单位借用藏品、寄存藏品,或向相关单位借入藏品,须分别填写借出、寄存凭证,由总账保管员保存备案。退回时分别在藏品借出、寄存、借入凭证上注收或注销。各单位借出、寄存、借入或提取藏品均凭凭证收付,不另立账,退回时在凭证上注明。凭证按年顺序号装订成册,妥善保存。各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、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,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。借用馆一级文物的,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。借出文物的期限及借出文物的保存管理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,做好借用文物合同签署及相关材料上报备案,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,认真做好文物点交等相关具体工作。
3 小结
馆藏文物建账、建档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,做好馆藏文物建账、建档工作一是需要时间,二是需要专业人员,三是要和兄弟博物馆相互沟通,四是要继续走出去,以展览展示和专业交流为契机,学习兄弟博物馆在藏品的建账、建档工作的相关经验。馆藏文物建账、建档工作任重道远,要弥补自身不足,加快建账、建档的工作步伐,切实把馆藏文物的建账、建档工作做好。■
[1]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.博物馆条例[Z].2015-02-09.
文章来源:《城建档案》 网址: http://www.cjdazz.cn/qikandaodu/2021/0523/956.html